基於確保場所消防安全設備功能正常,避免管理權人集中申報及提升 消防專技人員檢修品質,請於期限內辦理"分期分類檢修申報"。
甲類第1~3目場所請於3月及9月底前申報。
甲類第4~7目場所請於5月及11月底前申報。乙類第1~3目場所請於3月底前申報。
乙類第4~6目場所請於5月底前申報。
乙類第7~9目場所請於9月底前申報。
乙類第10~12目場所請於11月底前申報。
丙類第1~3目場所請於5月底前申報。
丁類第1~3目場所請於11月底前申報。
戊類第1~3目場所請於11月底前申報。
依消防法第38條第2項規定:"違反第九條有關檢修設備之規定, 經通知限期改善,逾期不改善者,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 萬元以下罰鍰;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,得連續處罰。"來源:內政 部消防署全球資訊網-消防法規http://law.ndppc.nat.gov.tw/ GNFA/Chi/FLAW/FLAWDAT0201.asp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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